春暖花开,万物复苏,春招的大潮已经开始了。
最近,有员工转发了一则深圳市某知名中学发布的一则招聘启事,在“招聘岗位及条件”一栏中明确拒绝暂缓就业的老员工参加应聘。该中学的招聘特别强调,只要2020届应届毕业生,对于2018年后暂缓就业或者择业期内的往届毕业生,连报名应聘的资格都没有。
那么,该学校发布这样的招聘启事是否属于就业歧视?是否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员工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何为择业期?
疑问:应届生和择业期内的往届生有何区别?
解答:应届生和往届生在本质上最大的不同,就是应届毕业生的人事和档案关系都在大学,没有被派遣过,招聘后报到证可以直接出到用人单位,加上大学校招有规模效应,可以成批办理政审和调档手续,方便统一入职。
按照国家公务员局解读,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以广东省为例,2019年出台择业期政策取代暂缓就业政策,所有毕业生在毕业时都会统一出具报到证,如果没有落实具体单位的,档案和人事关系会派遣到生源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以,到了第二年再应聘,用人单位就需要到毕业生生生源地的人社局政审和调档,确定招聘后,毕业生也需回生源地办理报到证的改派手续。在择业期内,毕业生也不等于不能工作,可以选择档案回生源地,然后留广州等城市从事没有编制,不需要人事档案的各类工作,并不会影响择业期的身份政策优惠。
如2019届广东省大学毕业生张三,档案回了四川南充,留在广州的一家游戏公司工作。年底看到广东省公务员选调生的招聘,要求要应届生。咨询了招考单位,张三这种情况属于择业期内,是符合报名条件的。最后顺利考上了,回大学找辅导员帮忙出具政审意见,然后回四川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
因为择业期政策是广东省教育厅、人社厅、公安厅联合推出的,所以,广东省内公职单位的招聘,应该遵守这一政策要求。事业单位是否有自己设定招聘条件的自由呢?有,但前提是,设定的条件不能构成就业歧视。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翁铁慧表示,将适当延长择业时间,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及时办理就业手续。所以,应届生也同样用于符合要求的当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疑问:只招应届生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解答:什么是“就业歧视”?依据中国政府2006年1月12日批准的由国际劳工大会制定并通过的《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所谓的“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若招聘公告中设置了与胜任该工作所需的技能无关的排除性条件,那就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
那么“应届生”身份是否与胜任中学教师工作有着必然的联系呢?答案是否定的。前文已经说过,应届生的本质就是未被派遣,可以第一次就把人事关系直接派遣到招聘单位,而暂缓就业也有相同效果,不需要改派,特意排除暂缓就业员工毫无依据。若用人单位排除“非应届生”是基于年龄方面的考虑,则有可能涉嫌年龄歧视,况且非应届生并未比应届生年龄大,因此这一理由也同样不成立。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可以设立有关工作经验、职业技能证书、甚至是绩点方面的门槛,但直接将非应届生排除在外则属于明显的就业歧视。
疑问:校招排除暂缓就业员工是否违法?员工应该如何维权?
解答:既然直接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排除非应届生属于就业歧视,同学们想要维权是否有法可依呢?当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此外,2019年3月18日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该文件属于省政府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约束省内的用人单位。该通知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广东省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
凡是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都是择业期政策的适用对象。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其中,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对于此前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仍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粤教毕〔2001〕10号)执行。择业期政策实施前已毕业仍符合文件第三点“适用期限”的毕业生也可享受择业期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即是说,择业期或者暂缓就业期内员工,应当享有与当年毕业员工同等权利和享受相同优惠政策。
广东省推出择业期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保证近两年内毕业的员工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提高就业满意度。
我们呼吁,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公办学校,更应该带头执行政府的政策,守住公平的底线。也许用人单位有自身考虑,但是在招聘公告中直接剥夺择业期员工的权利,有违法的嫌疑。
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各中小学应聘中,若遇到招聘公告中直接排除非应届生的,要据理力争。作为暂缓就业或者择业期内的员工,可以同等参加求职应聘,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应届毕业生的招聘要求拒绝的,直接截图,保留证据,然后投诉到教育局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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